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1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并于8月14日上午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参与表决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股票简称:拓维信息 股票代码:002261 公告编号:2008-002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并签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5.3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7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19.50万元,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29,020.50 万元,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南验字(2008)第 14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2008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8-001)。2008 年 8 月 14日,公司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分别为7401210182600096841、18057901040017221、478 111 477 080 93001。其中: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专户用于手机动漫项目和增值电信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扩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专户仅用于基于无线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行业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和基于SOA的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国银行麓谷支行专户仅用于湖南拓维科技园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路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讯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立民、刘茜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分别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各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分别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中国银行麓谷支行和海通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