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行发行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于2008年6月27日行权完毕,共有95,388,057份权证行权,共募集资金18.12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7月3日全部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行(甲方)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及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深发SFC2”认股权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28733831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晴、刘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