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拟收购一上市公司32%的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此后该房地产企业拟将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置入。在此过程中,由于拟收购股份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应如何处理?同时,房地产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注意的事项?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需注意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如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将触发《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实务中,通常采用的解决方式是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根据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若拟重组,建议正式的重组行动放在成为控股股东一年之后。根据新的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将面临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入账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高峰期内,有较大的评估增值。如重组后按公允价值入账,则巨大的评估增值将使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面临极大考验。若公司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年后再重组,则作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不需根据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
三、当然,在实务中也存在部分公司重组后,控股股东控股时间未满一年,却由于重组满足反向收购的条件,也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而未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