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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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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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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呼吁: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当务之急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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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呼吁: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当务之急需立法
    2008年08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勇军 实习记者 徐振
      资料图
      编者按:随着《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于5月23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中通过,深圳成为我国第一个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上海作为国务院指定的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目标的城市,却至今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等有关法律专家积极呼吁,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成为当前上海经济立法的首要任务。

      ⊙本报记者 张勇军 实习记者 徐振

      

      记者: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问题已成为燃眉之急,您能否谈谈立法的急迫性?

      吴弘:金融中心是各种金融机构云集,各类金融活动与交易集中的城市。国内各城市对金融中心的竞争非常激烈,除了上海、北京、深圳外,广州、武汉、重庆等地也纷纷提出要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相比北京、天津、深圳等国内城市,上海金融业并无更多的独特优势。比如,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城市本身没有主动权,相应的权利滞留在部委,而各部委派驻上海的下属单位并无比其他地区更多的权限,致使长期以来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进程中难以展开手脚。上海要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就必须开展金融促进立法,创造硬性优惠环境。只有这样,上海才能在竞争中寻求突破,争取亚洲乃至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记者:目前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已开展了哪些立法?

      吴弘: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金融体系和政策逐步调整,确立了以上海为国家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上海已经确定了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并把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其中的重点。上海已有的关于金融中心的立法比较零散,主要有《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等。

      记者:作为一位法律专家,您认为,上海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吴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成效显著。上海已经建立起多个在全国甚至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市场;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在上海推出;国内外各种金融机构近年来也纷纷抢滩上海,设立中国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这些在金融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探索得来的先进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去巩固和发展。同时,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尚存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去弥补,比如金融人才的匮乏,就需要完善税收、户籍等相关立法,为金融人才入沪提供便利,解决其后顾之忧。

      记者:国内很多城市都提出要建设金融中心,并专门制定了金融发展规划或法律法规,您是怎么看待这些城市的相关立法情况?

      吴弘:国内很多城市提出要建设金融中心,并进行了相关立法。如北京在《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北京建设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与之类似的,深圳、广州、大连在其目标的表述中也蕴含了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义。其他城市,如重庆、天津、西安、郑州等,都提出要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在重庆市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州市的《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等立法中,都能找到各自关于建设不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纵观各地立法,凡是提出建设金融中心的城市都进行了相关立法,区别仅在数量的多少,这方面,深圳、北京、天津等走在全国前列,均制定了一定数量的金融法规。但除了深圳市在今年的5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外,其他城市包括上海在内都只是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促进金融中心的建设,立法的效力层级比较低,而且不够全面系统,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记者:各地有关金融中心的立法对上海有什么借鉴意义?

      吴弘:我们分析各地关于金融中心的立法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金融规范建设和金融业发达程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关于立法,一般的规律是先有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合适的立法时机到来时,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层级。深圳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并制订了很多政策性文件,北京、天津等已经制订了较多的金融规范性文件,这几个城市金融业均较发达。上海已经是国内公认的国家金融中心,并且确立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可以部分借鉴深圳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进行指导性、目标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交由地方政府去制定。

      记者:上海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立法?

      吴弘:目前上海金融界内各方广泛认为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而且金融立法的局限性已经严重束缚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因此上海制定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正如我前面所说,上海应该专门制定一部层级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来统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其他规章的制定确立总体的原则和方向。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在税收优惠、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完善配套法规,突出上海的金融特色,增强上海对于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扫除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