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世纪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会城门支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进行再创新,实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产业化、国产化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研发、制造平台项目;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水平和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轨道交通装备专有技术延伸产业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授权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孙雷、王廷富、陈亮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