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大橡塑
股票代码:60034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大连市中山路576号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路57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特别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证券市场监管事宜,需中国证监会对大连国资公司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大连国资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大连市国资委、信息披露义务人、划出方 | 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大橡塑、上市公司 | 指 |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大连国资公司、划入方 | 指 | 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 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所持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47.417%股权,即49,787,400股有限售条件国有股无偿划转给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名称: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大连市中山路576号
组织形式:大连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
联系人:刘峰
电话:88990362
传真:88990362
邮政编码 1160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国资委成立于2004年10月,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王春任大连市国资委主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大连市国资委自成立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及代码 | 权益比例 | 股份数量 | 持有、控制方式 | 关联关系 |
大连热电(600719) | 32.91% | 66,566,892股 | 直接持有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大连国际(000881) | 17.83% | 55,086,100股 | 间接持有 | 实际控制人 |
大连控股(600747) | 36.94% | 393,204,700股 | 间接持有 | 实际控制人 |
华锐铸钢(002204) | 59.81% | 128,000,000股 | 间接持有 | 最终实际控制人 |
大商股份(600694) | 18.80% | 55,231,400股 | 间接持有 | 最终实际控制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大连市国资委对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的整合管理,目的是为了实现政企分开,加快推进大连市市属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和产业布局调整,更好地整合国有企业的资源,做大做强大连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橡塑49,787,400股国有股,占其股份总数的47.417%,系大橡塑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08年7月19日,大连市国资委与大连国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大橡塑47.417%股权,即49,787,400股有限售条件国有股无偿划转给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划转已于2008年8月15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750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无偿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批准;但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证券市场监管事宜,需中国证监会对大连国资公司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大连国资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二、股份转让协议说明
1、划出方: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划入方: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股份数量:49,787,400股,占大橡塑股份总数的47.417%
4、股权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被划转前为国家股,划转后为国有法人股
5、划转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划转
6、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7月19日
7、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后,在根据中国法律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股东及政府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8、特别条款:本股权转让协议无其他特别条款
9、附加条款:本股权转让协议无其他附加条款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为大橡塑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持有大橡塑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身份不变。
2、本次股份划转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份划转的受让方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调查与了解。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1)大连国资公司系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大连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为王茂凯。(2)大连国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通过投资、参股、控股、上市等形式,开展资本运作,经营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大橡塑没有未清偿的负债。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大橡塑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大橡塑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大连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2、大连市国资委与大连国资公司签订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春
日期: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 本 情 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广场1号 |
股票简称 | 大橡塑 | 股票代码 | 6003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大连市中山路576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9,787,400股 持股比例:47.41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9,787,400股 变动比例:-47.41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经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本次收购为无偿划转,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春
日期: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