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概况
2007年8月初,经重庆银监局备案,我公司推出“重庆国有企业环保动迁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信托规模预计为3亿元,1.2亿元以上信托计划成立,信托期限3年,信托资金拟通过贷款、股权投资、租赁、财产或财产权买入返售等方式用于重庆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环保动迁项目。该信托计划于2007年9月13日成立。
二、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信托计划与成立前即指定资金使用对象的信托计划不同,在成立前并没有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属于相对指定用途信托计划,我公司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寻找符合信托文件要求的资金使用对象。而根据信托计划第四条约定“….在每次实际运用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应将信托资金运用事项以书面形式函告委托人或受益人,并应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的书面回执。…..”同时根据重庆银监局的监管意见书,本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还应事前逐笔向银监局报告。因此,我公司是在落实贷款对象并取得委托人同意且报银监局备案后,依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进而才能获取贷款利息收益。
信托成立后,我公司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积极寻找符合信托计划规定用途的环保动迁企业和项目。2008年2月22日,经报备重庆银监局,我公司将该信托计划项下全部资金贷款给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环保搬迁工程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贷款年利率8%,由重庆市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公司按上述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系经全部信托受益人书面同意,并经重庆银监局备案,相关担保措施均已落实到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和银监局的监管要求。
三、信托计划管理报告情况说明
信托计划成立后,我公司根据信托计划规定,就信托财产管理情况按季度出具了信托管理报告,并向信托计划委托人进行了披露。委托人对此出具了书面回执,并称“….我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收益及分配等事宜无异议。”。因此,我公司根据信托计划出具信托管理报告,并取得委托人的确认文件,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和银监局监管要求,严格履行了受托人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关于该信托计划第二季度管理报告未披露存款利息的事项,系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信托管理报告的编制方法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以本信托项下可估算的应收信托收入为核算依据,因而第二季度的管理报告未列入存款利息一项。(该存款利息作为信托收入的一部分,已由银行正常结息,并存放于信托专户内,待信托到期清算时,再按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分配。)
四、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说明
本信托计划于2007年9月13日成立,到2008年9月13日方满一年,根据本信托计划规定,信托收益将于信托成立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当年度信托收益。到目前为止,本信托计划暂未进行收益分配。
我司将继续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为信托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