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7名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2007年度配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
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配股如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低于38.92亿元(不含发行费用),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拟投入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本次配股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登记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2,537,202,161.95元。根据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董事会决定对配股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资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配股书 原投入额 | 调整后 投入金额 | 项目内容 |
收购资产及股权项目 | ||||
1 | 收购集电港40%股权 | 5.38 | 5.38 | 股权收购 |
2 | 收购微电子港31.4%股权 | 7.08 | 7.08 | 股权收购 |
3 | 收购快标厂房 | 0.68 | 0.68 | 资产收购 |
4 | 收购一期标准厂房 | 2.22 | 0 | 资产收购 |
合计 | 15.36 | 13.14 | ||
投资建设项目 | ||||
5 | 张江高科苑项目 | 4.20 | 2.52 | 公寓 |
6 | 集电港43号地块项目 | 3.25 | 3.25 | 研发厂房和配套设施 |
7 | 集电港三期—南块项目 | 3.51 | 3.51 | 公寓 |
8 | 集电港三期—北块项目 | 4.65 | 0 | 公寓 |
9 | 集电港B区1-6北地块项目 | 1.44 | 1.44 | 办公用房与商业配套用房 |
10 | 集电港B区1-7北地块项目 | 1.51 | 1.51 | 办公用房与商业配套用房 |
11 | 补充流动资金 | <5 | 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23.56 | 12.23 | ||
总计 | 38.92 | 25.37 |
调整后,项目1、2、3、6、7、9、10利用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保持不变;项目4、8和11公司改为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5利用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来的4.20亿元调减为2.52亿元,项目5的内部收益率经重新测算后调整为 9.51%,投资回收期调整为16.9年(含2年建设期)。
2、关于公司以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项目1“收购集电港40%股权”的部分价款,截至2008年8月15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该项目收购价款共274,427,107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274,427,107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该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配股保荐人也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以上议案将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宜另行确定并通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95 证券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08-035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高科”或“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配股资金投入项目之一是利用配股募集资金收购集电港40%股权(有关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截至2008年8月15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该项目的总金额为274,427,107元人民币。由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将以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08)11939号《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结论为:“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人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张江高科本次以募集资金274,427,107元置换预先已通过自筹资金实际支付的价款274,427,107元,置换金额与预先已通过自筹资金实际支付的金额一致;不违反张江高科在《配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