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向南洋商业银行贷款3亿港币追加质押及分次提用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健康元)向南洋商业银行贷款3亿元港币,由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共同及个别财务担保,并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以持有的本公司60,993,000股A股进行质押担保(见公告临2008-013、临20080-14),现鸿信行持有的本公司60,993,000股A股已完成质押登记手续(见临时公告临2008-027)。
因公司股价于2008年4月24日实施2007年度分红送股除权,以及证券市场整体下跌,现鸿信行、焦作健康元与南洋商业银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新的《股权质押合同》,决定追加质押鸿信行持本公司股份115,668,000股(如完成质押手续后,鸿信行持有的本公司176,661,000股全部质押,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09%)继续用于焦作健康元向南洋商业银行的贷款质押担保,并且焦作健康元根据质押完成进度分次提用贷款,具体条款如下:
焦作健康元在前述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分次提用贷款:
1、鸿信行追加质押公告后正式办理完股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之日前,焦作健康元可提用的贷款3亿港币额度中已质押的60,993,000股市值(以质押股权对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有关提款日前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计算)的30%或港币3亿元整,二者以低者为准并可分次提用;
2、鸿信行追加质押正式办理完股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之日起,焦作健康元可一次或分次提用剩余额度(若有),焦作健康元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全部提用额度以港币3亿元整为限;
3、3亿元额度内的贷款余额与所有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权的市值(以质押股权对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于任一时点前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计算)的比例须始终保持30%以下;所采用之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所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若当天没有此汇率,则由贷款人合理地决定。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