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24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5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3,849,484.45元。上述到位资金情况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东会陕验[2008]00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6010100100065188,截至2008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61,3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宝鸡至汉中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泾河分输站扩建工程项目、泾阳永乐分输站工程项目、扶风县城市气化一期工程项目、阀室改分输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资金存储无存单形式)
二、本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9900147710602,截至2008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靖西二线(四期)工程项目、偿还贷款项目、阀室改分输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资金存储无存单形式)
三、本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251210182200093293,截至2008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靖西二线(四期)工程项目、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资金存储无存单形式)
四、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亮、邱小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