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999年公司为南宁市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扩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金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将金扩公司及本公司诉至法院(见2003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同年5月,南宁金钰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钰诚公司”)等以柳州新兴外线加油站的资产向公司提供价值500万元的反担保(见2003年5月29日《上海证券报》);2004年4月,法院从公司帐户划走1010万元(见2004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公司向法院起诉追偿金扩公司等债务人1010万元欠款并获得胜诉;2006年4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金钰诚公司的柳州新兴外线加油站资产;2007年5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见2007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约定:由债务人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向公司偿还740万元后,视为债务已清偿。2008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查封财产买受人转来740万元款项。
上述1010万元债权,公司于2004年8月将其中已计提预计负债的500万元进行核销,另已办财产抵押的500万元计其他应收款,10万元计营业外支出(见2004年8月24日《上海证券报》);至2008年中期,剩余的5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5万元,本次收回740万元欠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315万元的影响。
2003年,我司因转让合同纠纷(总金额1180万元)将东兴大酒店诉至法院(见2003年11月8日《上海证券报》),此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办理了财产抵押手续(见2004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协议约定东兴大酒店应在2006年底前偿还转让款。但对方未按约定还款,2007年4月,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法院拟拍卖东兴大酒店的相关财产偿还债务,4月17日,在东兴大酒店的请求以及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同意在4月18日前将1180万元欠款本金汇到法院账户以偿还公司债务,该款到公司帐上后,公司解除对东兴大酒店的抵押,利息给予部分减免,其他剩余利息仍以拍卖其他查封物的方式偿还。4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转来东兴大酒店欠款本金1180万元。该项债权公司帐面余额953.10万元,至2007年期末计提坏账142.97万元,本次收回欠款本金对公司中期利润产生近370万元的影响。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8 年 8 月 2 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