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45号文核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至8月13日实施配股,募集资金2,564,258,23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和登记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2,537,202,161.95元,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08 年8月15日完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1193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