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218-12号],因本公司之分公司常州化纤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的申请,依法裁定如下:
一、常州化纤公司后纺车间的部分设备[FK6-700(8台)、IBCT-10E8(2台)、村田33H(2台)、FK6-90C(2台)]作价2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抵偿债务。
二、常州化纤公司备品件、包装材料作价20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抵偿债务。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常执字第293号、(2006)常复执字第313-1号],因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区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委托常州常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勤业三村198号的1665.4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84006号,含576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66.8万元。2008年7月11日,常州中院委托常州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766.8万元,2008年7月30日,拍卖未成交。常州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建议常州中院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2008年8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农行城区支行、工行新区支行和被执行人本公司协商一致,确定上述房产不再拍卖,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766.8万元的80%的价格即613.4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工行新区支行,工行新区支行补偿给农行城区支行90万元。
常州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房地产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经协商达成处分上述房地产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并依法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勤业三村198号的1665.4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84006号,含576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613.44万元抵偿给工行新区支行。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