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天衡验字【2007】18号《验资报告》,公司共募集资金46,750万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2302.49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44,447.51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金陵饭店扩建工程。
一、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本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分别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河西支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开户银行及专项账户的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 专项帐户帐号 |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 0441344014508092001 |
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 | 10-113001040010300 |
深圳发展银行南京河西支行 | 12007478047501 |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 | 07797125902055810901 |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 | 4301010029100581365 |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金陵饭店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上述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泰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南京新金陵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陵饭店”)具体承建并负责运营,根据前述管理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新金陵饭店于2008年8月2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及华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与前述协议的具体内容一致。上述开户银行及专项账户的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 专项帐户帐号 |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 | 4301010014200014111 |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 136161516010001855 |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