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有媒体发表文章质疑公司投资的多晶硅项目。
针对上述报道,公司特作如下说明:
一、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注册资本为3.6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2.3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65%,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5%,宁夏电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0.3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0%。该项目总规模为年产多晶硅4000吨,目前首期工程的设备正在安装调试,首期工程预计于2008年10月投产。(详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为:临2006-033,临2006-048,临2007-003)
二、宁夏阳光由于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到位,一期工程投资需12亿元人民币,而公司注册资本为3.6亿元人民币,尚有8.4亿元资金缺口,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给予了大力支持,由阳光集团为宁夏阳光垫付其购买设备款,额度为8.5亿元人民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为:临2008-023)
三、宁夏阳光于2008年7月22日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多晶硅供需合同。(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为;临2008-028)
公司郑重说明:有关宁夏阳光的情况均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保证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说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