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将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触犯刑法,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在我看来,刑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发出了立法机关对证券市场从过去的更多促进效率将向更多维护公平转变的信号。
曾几何时,在我国的资本市场,“老鼠仓”行为十分盛行,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内的所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业中都出现过“老鼠仓”现象。虽然对“老鼠仓”行为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危害众所周知,相关法规对其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现行刑法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今年4月唐建、王黎敏的基金“老鼠仓”案暴露后,相关部门也只能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和终身禁入的处罚。尽管这是在现有法律下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但效果依然有限。
要遏止资本市场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而要加大处罚力度,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必须修改现行法律中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条款和规定。也就是说,须要有一个立法思路的转变。因为,现有的资本市场的各种法律,多是在资本市场初创时期或发展初期制定的。那时资本市场的立法思想与整个经济的立法思想一样,就是发展大于规范,促进效率先于保障公平;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上,就是宜宽不宜细,一些该严厉打击和惩处的行为,由于怕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有意模糊或者减少处罚力度。
但在今天,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了近20年,各种矛盾和问题已充分暴露,各种市场力量正在逐步生长,而社会对资本市场规范的要求又日益强烈的情况下,此时,如果还沿用这种“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指导实践,则会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为“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实际上默认了一个市场从不成熟到成熟需要经历一个混乱期,在这一混乱期内,必然有人要为市场的失序付出代价。那么,谁会付出代价呢?显然是中小投资者等弱势市场主体。
所以,为了资本市场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纠正过去的过于重视效率的发展思路,代之以保护市场公平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发展思路,从“在发展中规范”转变到“在规范中发展”来。从价值观说,“在发展中规范”实际上降低了社会公正的地位,并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将作为社会公正制度化体现的法律被放到了一个兼顾的位置。这是十分危险的。而今日资本市场种种问题,实乃由此而生。
因此,资本市场应当把保证市场的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健全资本市场法制,使市场上大量行为脱离法规监控转为严格依法合规。在股市不断下挫,投资者信心几近丧失的当下,这点尤其重要。而刑法此时的修改,正预示着市场整体监管思路和目标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