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5 号文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 年7月29日公开增发A股1.8亿股,发行价格为6.95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13,012,051.11元,已于2008年8月4日到帐,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8月5日对此出具了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公司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孝感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于2008年8月28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发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052101040022298,截止 2008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38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水岸星城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发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17014210001085,截止2008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2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水岸星城四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孝感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7905482710501,截止 2008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39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孝感福星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13014210006404,截止2008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163,012,051.11元。该专户仅用于“恩施福星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公司和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先生、吴卫钢先生可以随时到上述四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四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四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各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各专户的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公司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公司、四个专户的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