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部经济再添活力
2008年08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刚
⊙本报记者 陈刚
日前,上海举行“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暨第14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19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代表获得了认定证书,至此,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累计达206家。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新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放宽了跨国公司的准入标准,弱化了审批,在拓展跨国公司经营的功能的同时,吸收了近年来各部门出台的新政策、特别是部分在上海先试先行的政策。
新政策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外籍人士简化了出入境手续,放宽了居留时限,这部分人的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按照规定,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新政策还规定,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上海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