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8月2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采取现场和传真表决结合方式,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8:00在江苏溧阳天目湖贵宾会馆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吴天星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要求,更好推动产业链建设,实行事业部管理机制。设置食品事业部、饲料事业部、生物制品事业部和原料事业部。
公司证券发展部作为董事会所属的常设机构,不再列入经营层管理范围。以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使公司经营层更好地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要求。同时,公司审计部也作为董事会所属常设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公司法务部并入投资管理部。公司投资管理部下设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对公司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查,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信息部从企业管理部单列出来,企业管理部增加精益管理和制度建设两项职能。信息部要承担有效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职能,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性,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
研究院由股份公司直接管理,根据公司产品研发和管理的需要,依托相关企业设立猪料、反刍动物饲料、水产饲料及养殖技术、生物制品、食品开发、精益管理等相应的研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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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的议案》;
同意高志泰先生辞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同意卢邦杰先生辞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请董事、副总经理包银彬先生担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聘期至2010年5月21日止。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740万元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办理委托贷款,贷款给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以确保其流动资金的周转。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2008年8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08-044。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9日
附:包银彬先生简历
包银彬, 1970年9月出生,男,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安徽贵池市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安徽贵池宏兴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代主任会计师、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4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委托贷款概述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740万元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办理委托贷款,贷款给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以确保其流动资金的周转。
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精华”)设立于2003年4月15日,主要从事兽用菌苗、疫苗、抗菌素及抗血清、类毒素、混合制剂、血液制品、诊断试剂及其它生物制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生产销售业务,系经农业部批准组建的集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
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暨收购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该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成都精华80%股权(具体详情参见公司2008年7月2日《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暨收购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三、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公司将自有资金人民币4740万元贷给成都精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接受本公司委托,以该行名义发放贷款。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4740万元(大写:肆仟柒佰肆拾万元整)
3、委托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4、委托贷款期限:自委托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期限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