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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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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请制度救市——国资委在股市中该扮演什么角色?
    2008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洛华
      沪深市场独有的双重委托代理机制是,股民对国资委的委托代理关系很明确,而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则不明确。这是进一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国资委发现股价过低时与其主动增持,还不如及时更换管理层,与其在股价过高时减持,还不如抓紧激励现有管理层以求进一步改善业绩。

      我呼吁制度救市系列专栏的前几篇文章主要是呼吁改善股票发行机制、固化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和约束公司管理层的内容。今天,我想着重呼吁一下公司大股东,期待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便给数千万中小散户有个“共赢”的机会。

      自股改破题到今天,大家普遍担心的已不是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而是大小非的减持问题。在我看来,其核心问题其实是公司治理。如果大小非感觉公司估值过高,高到他们觉得自己的管理经营能力已无法支撑业绩时,他们自然就会抛售。所以,解决大小非减持难题,绝对不能顺着所谓的供求关系能够决定资产价格的思路去谋对策,只能从现代金融学有关预期的思想出发去设法解决。我最近屡屡看到有大小非主动提出不减持股票,或者承诺到什么价位什么时间再减持,我认为,这些承诺对于股市来说,除了营造一些盲目乐观的信心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真正迫切需要的不是去抛售兑现,而是千方百计地改善经营提高管理,以便夯实估值基础。否则沪深股市就会一轮一轮地下跌,再也无法实现股改时提出的统一全体股东利益的目标。

      我国股市现有的大多数大非都是国有股,因此,我认为有关公司治理的激励和约束应该首先由国资委来带头。国资委究竟应该在股市扮演什么角色?国资委可以做些什么来提升中国股市?我看到前期有媒体报道说国资委领导的态度是:如果股价高了,就抛售,如果股价低了就买入,国资委要起到股市稳定器的作用。我却觉得这样的做法根本不能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所谓高估和低估是相对于公司业绩而言的,国资委是唯一有能力激励或者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去改善公司业绩的人,而这个投资人却打算高抛低吸赚股民的钱!这谈得上是维持稳定吗?所以,当国资委发现股价过低时与其主动增持,还不如及时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与其发现股价过高时减持,还不如抓紧激励现有管理层以求进一步改善业绩,以便夯实估值的基础。

      依我看,在沪深股市上,普通投资人一直在为大股东提供股权融资的便利,而他们从来就不具有上市公司实际意义上的治理权,我们发行的股票,其实是一张不能确定收益率的分红凭证,而不是代表公司一部分所有权的凭证。而且这个不能保证的收益率高低还要完全依赖于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的意见。从这些大股东的历史表现来看,持有A股公司股票的实际收益率是很低的。

      我很早以前曾经说过,我从来不担心大小非抛出股票,而担心大非不肯抛出控制权。如果大股东抛出全部股票,让出公司的控制权,这家公司也许能够迎来新的管理层,也许从此改善了公司治理,反而倒是能够迎来大牛市。当然,国资委作为大股东继续控制上市公司也是可以的,我也乐于看到这样的局面,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

      举例来说,国资委名义上是根据各个上市公司的业绩来考核其委任的管理层的,但实际上这些任免并不直接与公司业绩挂钩,更与股价涨跌无关。股民委托了国资委来管理这些公司,而国资委又委托了他们任命的管理层来实际经营这些公司。股民对国资委这个大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明确的,而国资委对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则是不明确的。这种双重委托代理机制是沪深市场独有的,也是进一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想改变这种情况,我以为有两个办法:

      一是国资委在委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同时,向市场公布其委任期内的经营目标和相应的奖惩措施。比如:公司业绩必须每年保持多少比例的增长,总收入、净利润、资本回报率、现金流和费用控制等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前一个财务年度不能达标,就撤换管理层。国资委可以事先不和股民商量这些内容,但这些内容必须公示。这样一来,国资委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就被固化下来了。股民反而能够通过这样的机制实际上行使了对管理层的表决权。现在,许多情况下国资委只委托了集团公司的领导,而对集团公司下属的股份公司的业绩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希望国资委能够为广大股民做主,担负起大股东应尽的责任。

      二是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应该明确规定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用于分红,利润总额由前面第一条内容在公示中给出,这就等于给了市场明确的收益率预期。不仅如此,而且还应该考虑由国有上市公司直接向全国社保基金定向分红,而不是向一个同名同姓的某某集团公司分红,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财富增长。这个做法本身不仅能够改善公司治理,更重要的是能够落实好十七大所提出的“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