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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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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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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整肃财险市场秩序
    2008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今年以来,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保监会认为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5617.91亿元,较去年同期劲增51%。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299.27亿元,同比增长近20%。

      据悉,经过规范,要使得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为此,保监会将采取7项主要措施: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另外,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而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据了解,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保监会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