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之久,《循环经济促进法》终于从提案、草案过渡到正式法案,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终于实现有法可依的阶段性目标。
昨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中国循环经济着眼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主张通过降低经济增长过程中提高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总体的经济增长资源消耗水平,利用后发优势以规避以往发达国家在经济成长过程中所经历的“先发展,后治理”模式弊端,充分实现中国经济在环境友好,资源友好背景下的快速增长。
虽然从我国自身发展历史的纵向角度来看,中国经济增长的资源利用率已大大提升。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来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比相比1980年下降65.5%,每万元GDP取水量比1980年下降了84.7%;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值为1985年的14.6倍;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总值为1985年的12.4倍。但是从国别之间横向比较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依然明显。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出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现实的巨大差距既推动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迅速面世,但同时也对该法的具体实施执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然而从目前来看,该法案主要提供的是一些原则性、纲要性的条目,而看来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恐还需相当时间。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那么原则性法案的生命力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循环经济在实践中所要依据的具体操作规范依然是空中楼阁。这对中国循环经济的广泛实践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挑战。
当然,中国循环经济本身的发展路径有别于发达国家。主要是两者背景不同。发达国家是在工业化逐步完成,已经初步解决了工业和生活污染的基础上提出循环经济概念的,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化工业化的发展路径与节能减排之间的冲突。因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重化工业化是一个经济大国发展的主要途径,它不可避免要对资源和环境消耗提出高昂的要求。
如果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强制推行类似发达国家标准的节能减排措施,那么势必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冲击。如果继续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同样会带来不必要的治理成本。因而把握《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度是能否合理推动国民经济节约化建设的主要推手,这一点反映到现实中,即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出台。
事实上,不仅仅是实施细则,发达国家在实现循环经济方面还制定了众多的相关法规。如德国在1972年制定并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从以怎样处理废弃物向避免产生废弃物为中心转移。1996年又颁布《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确立产生废弃物最小法、污染者承担治理义务以及政府与公民合作三原则。家庭废弃物利用率从1996年的35%上升到2003年的60%。
此外,目前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通过政府相关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在推动。虽然这一模式能在短期内搭建循环经济的基本框架,但势必面临企业自身动力不足或者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与就业刻意回避的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应属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激发企业生产与个人消费的内在动力为主。如德国联邦废物处理工业协会一方面向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另一方面提供垃圾回收或再利用的服务。目前,废弃物处理已成为德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年均营业额约410亿欧元,创造了20多万个就业机会。
循环经济作为国家经济体系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单单依靠一部概念、框架性的法律是无法完备的。后续的相关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也必须不断的完善,方能有效实现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