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符合条件企业红利收入可免税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国税总局人士9月1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证监会8月22日发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这一规定引发了市场“强制分红、强制纳税”的疑问。
对此,国税总局人士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以上收入不必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