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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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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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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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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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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选举非执行董事议案的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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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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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债券代码:12052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临2008-029

      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9月8日支付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5国航债

      3、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4、债券期限:10年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8、付息日:每年的9月7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4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投资人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除息交易日

      本期债券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9月5日。

      四、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8年9月8日起,共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         认购网点领取利息。该款项不另计利息。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二级托管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

      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

      联系人:饶昕瑜

      联系电话:010-61462777

      传真:010-61462805

      邮政编码:10131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陈杨

      联系电话:010-84588189

      3、总登记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