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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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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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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沙市新河三角洲项目剩余
    用地延期移交事宜的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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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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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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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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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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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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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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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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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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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东北高速            编号:临2008--023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31日10:30--11:30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85 号吉林省自然村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4,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所获投票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选举结果
    韩增义814,200,000100%当选
    王景贵814,200,000100%当选
    王彦春814,200,000100%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所获投票权数  
    刘德权814,200,000100%当选
    陈守东814,200,000100%当选

    2、关于选举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所获投票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选举结果
    孟晓飞814,200,000100%当选

    (以上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8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及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东北高速            编号:临2008--02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五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31日上午11:30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85 号吉林省自然村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13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4名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孙熠嵩董事长主持。

    经与会董事审议、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选举韩增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为止;

    表决结果: 1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聘任韩增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为止;

    表决结果: 1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聘任戴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表决结果: 1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四、聘任王伟东先生、薛志超先生、齐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侯彦龙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组成经营班子,任期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表决结果: 1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述高管人员简历及独立董事意见见附件。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31日

    附件一:

    王伟东先生, 196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省公路局路政处处长(正处级)。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宣传部干事、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书记、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团委副书记、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哈阿公路收费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治安民警队指导员、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哈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处副处长(副处级)、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正处级)、黑龙江省公路局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公路路政处处长。

    薛志超先生,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黑龙江省公路局路况队技术员、黑龙江省公路局工程办工程师、黑龙江省公路局养护办副主任、黑龙江省公路局地道办主任、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处级),现任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处级)。2004年至今借用在省公路局网化处工作。

    侯彦龙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黑龙江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科员、黑龙江省交通厅纪检组科员、副主任科员、黑龙江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现任省公路局监察室副调研员,2000年至今借用在厅财务审计处工作。

    齐军先生,195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交通物资供应站会计、财务科科长、站长助理、副站长,吉林省交通厅资产经营办公室副主任,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纪检委书记、收费稽查部经理。

    戴琦女士,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结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证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历任吉林省交通职工大学专业科教师、吉林省交通职工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吉林省志·交通志/公路·水运》编纂委员会编辑、吉林交通报社广告部主任、吉林省中通交通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职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东北高速董事会秘书。

    附件二: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聘用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聘任韩增义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王伟东先生、薛志超先生、齐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侯彦龙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从即日起2011年6月30日为止;并根据孙熠嵩董事长提名,聘任戴琦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从即日起2011年6月30日为止。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人选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条件,其中董事会秘书人选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兆君 董平如

    刘德权 陈守东

    200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25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8月26日,我公司收到编号为(2008)长民二初字第25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相关诉讼事项已于2008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 ),判决如下:

    东北高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人民币222,5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东北高速承担。

    我公司已决定上诉,相关诉讼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另外,公司日前收到编号为(2008)民初字第1091号的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具体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2008年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被告公司章程,并依法予以撤消;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聘请律师应诉,相关情况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