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于2008年8月29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该案的基本情况:
金杯汽车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和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和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公司在诉讼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7年12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原告金杯汽车与被告华融资产、厦门和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沈阳中法于2008年4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厦门和生于2008年5月12日向沈阳中法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和生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沈阳中法于2008年5月13日裁定驳回厦门和生提出管辖异议。厦门和生不服该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裁定驳回厦门和生上诉,沈阳中法于2008年7月8日及2008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一审判决结果:
沈阳中法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50元由被告华融资产负担。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被告方存在上诉的可能,故对公司影响的合理性判断还缺乏确实依据。
三、 备查文件目录:
[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