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证券期货的“老鼠仓”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这一消息对于广大股民来可谓是大快人心,因此也称为舆论界的一个焦点话题。这几天,记者朋友采访不断,我主要回答的是关于期货的老鼠仓问题。受记者的启发,我在思考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我国的证券市场”老鼠仓”如此之多,成为大家最痛恨的一件事情,而从来没听说过像巴菲特这样的大投资机构在投资时有”老鼠仓”的存在。
为什么巴菲特不做“老鼠仓”呢?我给很多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大家有很多解释,有的认为是由于美国的信用社会有道德约束,巴菲特在投资的时候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有的认为美国的监管非常严厉,作“老鼠仓”有很大的风险,我们这次修改刑法就是要彻底根除“老鼠仓”行为。
我觉得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老鼠仓”行为光靠刑法来震慑很难说是有效的。我记得马克思曾经讲过,当利润超过一定幅度时,道德底线将会动摇,当能够获巨额暴利时,有人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这是马克思对资本本性的一种描述。认真思考起来,我认为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完善,从根本上消灭“老鼠仓”。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老鼠仓”的产生有如下几个经济原因:
其一是“庄家”现象的副产品。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庄家”现象是罕见的,那些巨无霸的投资基金,会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动而调整投资组合,即使某一个企业的股票表现非常优秀,他们也不会坐庄,而在国内许多股票都有“庄家”,“庄家”可以决定该种股票的价格,所以说“庄家”的工作人员有条件作“老鼠仓”。
其二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如巴菲特的哈撒韦公司的体制是民营的。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上都是私有的,不是公有制的,因此机构的所有者对于他们的工作人员会有严格的约束,这些从业人员不用美国政府去管理他们,他们也得按照业内的惯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作为从业人员来讲,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谁都想发财,他们也会有做“老鼠仓”的动机,但是没有必备的条件,所以说没有“老鼠仓”。
其三是操作人员本身的资产都投入到他们所操作的基金当中。
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那些各种各样的基金,这些基金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成为基金的购买者或拥有者。巴菲特就是哈撒韦公司的股东之一,他的资产都投入到该公司。所以说他用不着去做“老鼠仓”。操作人员与机构是一体化的。而我国的从业人员和机构只是一个雇佣关系,从业人员的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该机构之中。
我国的证券市场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机构投资者,非常遗憾的是改革发展到今天,我们仍然是老的思路,机构投资者都是公有制的,而没有大力发展民营的机构投资者。公有体制下的机构投资者按照眼下经济学的理论是没有所有者,任何人都是雇员,往往“老鼠仓” 都是从领导开始做,谁知道的内幕情况越多,谁做的“老鼠仓”就越多。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在管理着从业人员,实际上这些规定只是形式。
我们是应该很好的思考一下为什么巴菲特不做“老鼠仓”。
我们应该很好的思考一下为什么公募基金如上投摩根的基金经理唐建会有“老鼠仓”。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