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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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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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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容加速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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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容加速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启动
    2008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唐真龙
      相较于浙江,上海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有了实质性突破:不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且对外资作为主发起人也没有明确限制;主发起人持股有望突破30%;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可以来自银行等。

      ⊙本报记者 唐真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在加速扩容。继浙江之后,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而与浙江相比,上海拟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论是在主发起人的选择范围上还是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突破。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四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业

      “事实上,自今年5月份起,上海市金融办即开始着手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宜。”浦东新区金融办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了解,今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包括上海在内的各省市开始着手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宜。7月22日,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经过研究,相关部门确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基本定位。”

      正是基于此定位,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域将黄浦区、徐汇区等几个已经基本城市化的区排除在外,从而涉及崇明、浦东、宝山、嘉定、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和南汇十个区。“原则上,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市里要求第一批在九月底取得成效。”上海市金融办一位负责人介绍,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主发起人锁定企业法人

      与浙江省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限定为骨干民营企业相比,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范围更为宽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法人的范围做出限制,这也就意味着,不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此外对外资作为主发起人也没有明确限制。不过《实施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有着明确限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在主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上海跟浙江也有所不同。”上述浦东新区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个主发起人以及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此外,两个主发起人以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5%,也就是说主发起人持股有望突破30%。而对于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则规定不超过10%,不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资金来源可来自银行

      在央行和银监会的既定框架下,上海小额贷款公司也将限于“只贷不存”,即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实施办法》规定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设立,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崇明为100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为2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上海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其监管比较特殊。”上海市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初始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