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3,098,116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9月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4股股票对价,共支付936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9月7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9月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43,098,116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98.06%、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45.25%和公司股份总数的30.96%。
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 股份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 38,981,712 | 38,981,712 | 88.69 | 40.93 | 28.00 |
2 |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116,404 | 4,116,404 | 9.37 | 4.32 | 2.96 |
合 计 | 43,098,116 | 43,098,116 | 98.06 | 45.25 | 30.96 |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名称 | 特殊承诺 | 承诺履行情况 |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 3、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注1 4、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12.00元(有相应的除权处理)。注2 | 履行承诺 |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第1条期满后,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履行承诺 |
注1:截止2008年8月31日,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8,364,8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
注2:期间,公司完成2005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4.00元)、2006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4.00元送1股)、公开增发1,194万股普通股、2007年度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 )和2007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3.00元)等,该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现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8.83元”。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38,981,712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53,500 | 53,500 |
5.境外法人持股 | 4,116,404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799,920 | 799,920 |
9.投资者配售股份 | ||
10.其它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3,951,536 | 853,42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95,248,464 | 138,346,58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95,248,464 | 138,346,580 |
三、股份总数 | 139,200,000 | 139,200,000 |
说明:
1、公司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份799,920股于2008年3月4日上市并锁定半年,于2008年9月4日期满解锁。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其中的199,980股可上市流通。
2、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08年回购并分配给激励对象的公司股票53,500股因锁定一年,由无限售条件调整为有限售条件。该部分股票将于2009年3月20日上市流通。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黄山永新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黄山永新此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不存在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