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参与本次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A股股票于2008年9月8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轻骑”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8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和公告以来,公司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参与本次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电话拜访、网上路演、现场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根据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双方的协商结果,经公司参与本次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兵装集团与济南市国资委拟向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安排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974.4610万股,即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A股股东做出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送2.6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现调整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兵装集团与济南市国资委拟向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安排的股份数量合计为9,201.3012万股,即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A股股东做出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送3.0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二)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方案为:“为了推进济南轻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兵装集团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兵装集团承诺:在济南轻骑本股权分置改革送股完成后首个交易日起24个月内向济南轻骑股东大会提出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向济南轻骑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或置换相关资产的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中拟注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或置换的相关资产总额将达到济南轻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其产生的营业收入将达到济南轻骑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资产重组方案尽快实施。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后将有利于提高济南轻骑的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兵装集团持有的济南轻骑国家股股份自上述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成后方能上市流通。
2、兵装集团承诺:兵装集团持有的济南轻骑国家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送股完成后首个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或转让。”
现调整为:“为了推进济南轻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兵装集团及董事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兵装集团承诺:“在济南轻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送股完成后首个交易日起24个月内向济南轻骑股东大会提出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向济南轻骑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或置换相关资产的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中拟注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或置换的相关资产总额将达到济南轻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其产生的营业收入将达到济南轻骑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资产重组方案尽快实施。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后将有利于提高济南轻骑的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2、兵装集团承诺:“兵装集团持有的济南轻骑国家股股份自上述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成后方能上市流通。”
3、兵装集团承诺:“兵装集团持有的济南轻骑国家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送股完成后首个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或转让。”
4、兵装集团与济南轻骑董事会共同承诺:“济南轻骑董事会将在济南轻骑管理层、经营层及控股股东的配合下,使济南轻骑2008年度实现盈利,即济南轻骑200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若济南轻骑200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则亏损部分由兵装集团在济南轻骑公布2008年年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自2008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及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公司董事会受参与本次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委托,通过电话拜访、网上路演、现场走访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在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股权分置改革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部分内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未来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基于对济南轻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所发表,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济南轻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充分协商,尤其是在认真吸取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体现了参与本次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保护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
济南轻骑及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和审核批复及济南轻骑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附件
1、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