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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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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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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探寻创新手段
    解决“大小非”问题(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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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探寻创新手段解决“大小非”问题(上接1版)
    2008年09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监会探寻创新手段

      解决“大小非”问题

      (上接1版)

      股改成果不容忽视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大的制度性遗留问题,是影响市场功能发挥和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制度障碍,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为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目前,已有1600多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改,剩余由于各种问题未股改的公司仅剩50多家。据该发言人介绍,股改以来,大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得到化解,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明显好转,大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股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来自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开始到今年上半年,中国铝业、中国船舶等327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了集团整体上市或行业整合,共注入优质资产2520亿元,每股收益率平均提高65%,上市公司大股东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的动力比以前大大增加。

      全流通后,市场的创新空间也进一步拓展,询价制度、发行体制改革、AH股同发、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非公开发行等一系列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难以开展的创新举措得以推开,促成市场基础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更多的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也大幅提高。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权分置这样一个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个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情况,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实质性突破。”该发言人表示,市场不能回到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老路上、重复此前花大力气消除的多种弊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应该加以珍惜。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缺乏依据

      “股权分置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不能人为地在市场上重新制造股权分置,在全流通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应当通过基础性制度建设应对和解决。”证监会发言人明确指出。

      他表示,对于绝大部分存在股权分置问题的上市公司,股改时采取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原则和制度安排,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平等协商,确定多种形式的对价方式,并在“锁一爬二”的基础上,由股东做出锁定期安排,完全属于市场自主选择行为,再对此前形成的契约加以限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该发言人进而提到,市场上关于加长大小非锁定期、征收暴利税等说法,可能会违背当初的契约规定,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市场人心不稳,加速大小非的非理性出逃。

      2006年实施“新老划断”,恢复股票发行,市场融资功能得以恢复。发言人表示,这不是原有机制的重复,而是全流通下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新老划断”后发行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属于全流通环境下暂未进入流通领域的流通股份,《公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这部分限售股并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后产生的“大小非”范畴。

      “由此,市场上‘新老划断后的限售股份是比大小非更大的堰塞湖,应当对其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限制’的说法,在概念上是错误的,投资者应当区分这两个概念,以免投资行为遭到误导。”

      该发言人最后指出,全流通对市场各个层面的参与者来说都是新情况,包括监管层和投资者在内,大家都应对全流通环境加深认识,监管部门今后还会密切关注全流通情况下发生的新问题,采取一些相应的市场化创新手段来疏导和规范股东的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