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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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5日在上海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仇伟国主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73人,代表股份1,473,171,783股,占公司总股本50.9813%。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大会通过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了《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报告》。公司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在额度有效期内择机分期发行,各期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及控股企业的营运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置换银行贷款。
表决情况:同意1,472,934,38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89%;反对12,52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5%;弃权224,8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26 %。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报告》。公司注册地址由原“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1010室”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905-909室”,并对《公司章程》原第五条内容“公司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1010室”相应修改为“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905-909室”。
表决情况:同意1,472,951,48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05%;反对52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弃权219,7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