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9月5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传真签字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和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情况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200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次董事会会议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08年9月5日,该授权日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三、激励对象符合授权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获授同时即予以锁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才能行权:
1.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经解锁。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解锁条件为:
(1)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2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则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40%解锁;
(2)公司200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6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则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0%解锁。
(3)公司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3.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则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0%解锁。
以上指标中涉及净利润均为考虑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上述考核年度未能解锁,则未能解锁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 新湖创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公司本次授权情况概述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84万份,占当前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54%,具体授权量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获授期权数量(万份) | 获授期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 获授期权数量占总期权数量的比例(%) |
1 | 陈坚 | 300 | 0.99 | 17.81 |
2 | 徐旦红 | 150 | 0.49 | 8.91 |
4 | 张盛丰 | 100 | 0.33 | 5.94 |
5 | 金奎 | 50 | 0.16 | 2.97 |
6 | 周筱雁 | 30 | 0.10 | 1.78 |
7 | 杨小刚 | 30 | 0.10 | 1.78 |
12 | 张丽萍 | 50 | 0.16 | 2.97 |
13 | 相子强 | 50 | 0.16 | 2.97 |
14 | 王丽平 | 50 | 0.16 | 2.97 |
15 | 其他激励对象 | 874 | 2.87 | 51.90 |
合计 | 1684 | 5.54 | 100 |
五、行权安排
1、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期逐年行权。其中:
第一期行权时间为T日+12个月至T日+36个月内的可行权日,股票期权可行权部分为经2008年度考核合格予以解锁部分;
第二期行权时间为T日+24个月至T日+36个月内的可行权日,股票期权可行权部分为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予以解锁部分;
第三期行权时间为T日+36个月至T日+48个月内的可行权日,股票期权可行权部分为经2010年度考核合格予以解锁部分。
每一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
行权期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比例 |
第一期 (T+12个月至T+36个月) | 40% |
第二期 (T+24个月至T+36个月) | 30% |
第三期 (T+36个月至T+48个月) | 30% |
2、如遇计划数量调整的,同比例调整其股票期权的数量。激励对象必须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注销。
六、其他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将按照《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