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043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8 年8 月21 日至27日公开发行了276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27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0,703.03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恒德赣验字【2008】02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580mm薄板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授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由公司以传真方式同时抄送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于支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五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通知工商银行新余新钢支行并说明理由后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 9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