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2008年8月27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提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披露的公告(临2008—029)]。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9月10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总数176,050,3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1)章程第六条原文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598.1678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77.6181万元。
2)章程第二十一条原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47598.167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7598.1678万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61877.618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1877.6181万股。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6,050,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资产以评估价59,025,164.00元出售给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筹建的公司)。
待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以及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正式完成工商登记后,由浙江中轻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披露的公告(临2008-027)]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3,528,5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3.6%;反对922,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