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在哈尔滨和平邨宾馆和平会堂20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30,963,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30,963,58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修订《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27,362,88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8.3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7,362,88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3,600,7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1.6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3,600,70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修订《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7,362,88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8.3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7,362,88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3,600,7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1.6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3,600,70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尚公律师事务所郭珊律师、霍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8-065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 年4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破产重整计划。为全面贯彻执行破产重整计划,公司近日与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签订了《房屋回购合同》,将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6号建筑面积15532.07平方米的北亚大厦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有偿出让给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破产重整计划,上述转让款将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公司因转让北亚大厦,总部办公地址已于2008年9月9日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6号迁入新址,搬迁后的地址、电话如下:
1、公司办公地址: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财富大厦;
2、联系电话:0451-84878661
3、传真:0451-84878660
4、邮编:150010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