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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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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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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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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年09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 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B     编号:临2008-02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延西支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上述3家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行业电子机具基地发展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杨琴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协议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