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油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零零八年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所有董事参与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续建四艘7.6万吨成品油/原油兼用船的议案》。本公司所属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发展香港”)已于当日在大连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签约续建四艘7.6万载重吨成品油/原油兼用船。
一、概述
中海发展香港于2008年9月10日与大连船舶重工在大连签订四艘7.6万吨成品油/原油兼用船建造合同,总价为2.28亿美元。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合同方介绍
大连船舶重工:注册营业地址在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中海发展香港:注册地址在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座32楼,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在大连船舶重工续建四艘7.6万吨成品油/原油兼用船,总价约2.28亿美元。船款将分别按各船的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各船船款的20%。本次造船所需资金拟20%通过自筹、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该四艘7.6万吨成品油/原油兼用船交船时间预计为2011年7月,2011年10月,2011年11月和2011年12月。
四份合同规定,相关船舶的交船日延迟各自不超过35天,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但各自不超过215天,相关船舶各自的合同价格将根据延迟的具体期限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乃按每日5,000-8,600美元的每日扣减率计算,最大扣减金额为122.4万美元。根据四份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215天,除非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否则,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接受所交付的船舶,在此情况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和利息应退还予中海发展香港。
如果相关船舶的船舶状况(包括船速、燃油消耗量、吨位)低于合同之标准但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合同价格亦将作调整。如果船舶状况低于可接受的范围,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油轮,或者按照重新商定的价格接受相关船舶。
四、签署合同原因及影响
截至2008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拥有油轮56艘、358万载重吨,结构如下:
数量 (艘) | 载重量 (吨) | |
原油轮 (16,500~24,999 载重吨) | 1 | 15,256 |
原油轮 (25,000~49,999载重吨) | 10 | 363,686 |
原油轮 (50,000~79,999载重吨) | 16 | 1,031,397 |
原油轮 (200,000+载重吨) | 4 | 1,173,248 |
成品油轮 (<19,999载重吨) | 9 | 79,263 |
成品油轮 (40,000~49,999载重吨) | 12 | 508,921 |
成品油轮 (70,000~119,999载重吨) | 4 | 407,868 |
随着本公司油轮船队结构调整和新的MARPOL公约实施,公司现有的部分油轮将逐步退出国际运输转入国内运输,公司船队规模优势已有所下降,为此本公司已于2007年在大连新建6艘巴拿马型油轮,将于2009-2010年交船。为保持本公司在国际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的份额,需新增适当船型的油轮扩充船队规模,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实现规模效应。巴拿马型油轮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适货性和竞争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也适合国内成品油码头大型化的趋势,以及未来开拓欧洲—美国的大西洋航线运输的需要。
根据本公司建设世界级油轮船队目标和“十一五”船队发展规划,本公司将进一步实现船舶的大型化、现代化、专业化经营,本次造船将扩充本公司巴拿马型船队,并扩大公司内外贸油品运输的市场份额。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已签约未交付油轮共计24艘、345万载重吨(包括本次新造船)交船时间如下:
2008年下:1Х29.8万吨、1Х4.2万吨、1Х4.6万吨、1Х4.65万吨
2009年: 3Х29.8万吨、2Х30.8万吨、2Х4.2万吨、3Х7.6万吨、
1Х4.65万吨
2010年: 2Х30.8万吨、3Х7.6万吨
2011年: 4X7.6万吨
根据上述交船计划及干散货船交船计划,公司在2012年前的资本性支出预计达240亿元,而公司目前一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超过50亿人民币,为公司船队的发展提供了保证,本次造船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意见
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皆认为此次造船合同是合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符合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其他事项
本公司曾于2007年10月22日与大连船舶重工签约建造4艘30万载重吨超大型矿砂船(详情可参考本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发布的临2007-042公告,该事项已获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召开的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于2007年12月29日与大连船舶重工签约续建4艘30万载重吨超大型矿砂船(详情可参考本公司于2008年1月2日发布的临2008-001公告,该事项已获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和上述两项交易合并计算已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为此此次造船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造船合同应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资料中关于本次造船合同的更详尽信息。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