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发展战略处处长
今年以来,笔者始终有一个判断:“除了能源价格,中国经济实际上没有什么大问题”。理论上讲,能源价格增高会相应带来企业成本上升和利润下降,从而带来企业投资、职工收入和消费的减少,进而还将影响楼市和股市。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曾尽其所能,抑制能源价格上涨势头,以减轻能源价格上涨对经济和社会可能带来的、我们可能无法承担的冲击。
可政府出于好心的价格管制带来的却并非全是好结果。今年前7个月,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10.91%,但是6、7月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同比增长都只刚超过8%。目前,至少有14个省份临时拉闸限电,合计电力缺口占中国整个装机容量的近5%。究其原因是电厂缺煤。
实际上,在这一轮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之中,能源一直是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最新数据表明,今年前7个月我国煤炭开采及洗选业投资增长快于整体投资增长10多个百分点。在大规模投资的拉动下,我国煤炭企业生产能力已经大于煤炭产品需求。那怎么还会普遍出现缺煤?按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的话说,关键在于今年电煤价格的不断上涨加剧了“市场煤”和“计划电”之间的矛盾,煤炭企业不愿意卖煤给电厂!
由于“煤荒”引发了“电荒”,国内一些人认为应该加速煤炭价格“双轨制”的价格并轨。最近国际油价明显回落,一些专家学者甚至呼吁,乘机来个大跃进,将国内各类资源价格一步调整到位。政府部门也有官员认为,长痛不如短通,“价格闯关”之意也溢于言表。
面对“价格闯关”热情不断高涨的氛围,笔者想问一句:关于能源价格改革,我们真想清楚了吗?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大多数人至今还没想清楚:能源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否就是市场化?作为基础价格,能源价格牵一发而动全身,难道政府真的能一放而了之?在当今国际市场,能源价格犹如过山车般运行,完全市场化的能源价格难道不会毁掉国民经济持续多年的平稳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其次,能源价格的市场化的涵义是什么?仅仅是意味着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还是具有更为完整的内涵?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只想就第二个问题展开一些讨论,并只针对煤炭行业。在绝大多数煤炭企业家的概念里,所谓“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就是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他们捂着煤炭不卖给电厂,即使因此引发各地频频拉闸限电,影响了社会生产与人民生活,可他们依然显得十分的“理直气壮”:错的只能是政府,是能源价格“双轨制”,所以他们没有产煤和卖煤的积极性。
这样的说法表面看很有道理,实际上只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的说辞。在煤炭企业家眼里,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完成,他们“没有挣到该挣的钱”。但在笔者看来,结论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价格改革没有完成,才让他们“挣到了不该挣的钱”!原因就在于,价格改革改的并不只是价格本身,而是整个价格形成机制。这就意味着不仅产品价格要与市场接轨,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也要合理化。而现在的企业家只强调价格的市场化,却在有意或无意中忽视了成本的合理化。
作为不可再生的能源,煤炭成本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不是传统经济学理论,而是现代循环经济学理论。前者主要强调当代经济的发展效率,后者则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循环经济学确立了“代际公平”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原则,即当代人留存后代人的资源在总量上不能少于从上代人手中获得的资源。
根据这一原则,在煤炭采掘生产过程中,企业除了正常的开采支出、增值税、所得税等正常成本之外,还必须付出一些“特殊成本”:
一是煤炭开采权利金。煤炭是公有资源,开采权也是共有的,开采人只有在向所有人付费之后才能将煤炭开采权归属于个人。本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权利金制度,随之这成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多数在3%至8%之间,不少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矿产资源必须有偿开采。换句话说,开采煤矿也必须按惯例支付权利金。但资料显示,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付费取得矿山开采权的,且平均费率只有为1.18%。
二是环境保护税。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煤炭企业必须付出相关资源环境恢复的费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制滞后,造成了巨大损失。以土地复垦为例,全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近2亿亩,而且每年还新增百万亩,其中采矿破坏的土地大约占了一半。在这些废弃地中,大约六成可复垦为耕地,约三成可恢复为其他农用地,约一成可恢复为建设用地。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些土地得到及时复垦,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耕地面积将增加1亿多亩,以亩产400公斤计算,也能增加粮食产量近1000亿斤。建设面积一下子增加了2000万亩,四五年之内我国都不需要另外增加建设用地了。
三是资源耗竭补贴。煤炭不是可再生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其储量必然不断减少,根据资源利用代际公平原则,这一部分被减少的价值就要求用其他部分的价值增长补偿。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津巴布韦、瓦亚那等重要的矿产生产国均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占企业收入扣除正常支出和税费之后余额的20%至50%。在我国,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至今没有得以有效建立。因为没有积累足够的资金,许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城面临着巨大的寻找接替资源的压力。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粗略地估算出,国际上煤炭采掘企业所付出“特殊成本”占企业收入扣除传统成本之后余额的比重一般都在30%至70%之间。我国由于还没有规范完善的细分税、费种类,往往只以一个比率极低的资源税代替了全部费用。以煤炭资源丰富的“晋陕蒙黑三角(指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北部和山西河曲、保德一带)”为例,坑口煤炭价格已经超过了每吨300元,所有成本每吨煤最多60元。其中,煤炭资源税经再三上调今年才调到8元,企业收入扣除传统成本之后余额的比大约为3%,还不到国外煤炭企业十分之一!
中国的企业家绝大多数都精于算账,但由于缺乏循环经济常识,一些煤炭企业家算出来的实际是笔糊涂帐。如果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一步到位,煤炭企业付出的“特殊成本”一下就要增长10倍以上,那它的利润还能有现在这样以高出其他行业1、2倍的速度来增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