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省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康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江
第二被告:杨龙江,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派出所宿舍。
1、起因:
原告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504008,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坐落于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增国(2004)第B0400162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3号)面积共36.777亩,每亩单价30.782万元,转让总金额为1132.07万元,并且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05年7月20日前负责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在签订合同当日,第二被告杨龙江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合同的定金800万元的返还承担限额担保责任,并用位于凤凰城凤凰苑一街888号房产作为抵押。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800万元及预付款208.8万元。但由于第一被告的原因,致使上述合同义务无能力履行。原告遂于2005年7月4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已付土地转让款1008.8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増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土地转让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1008.8万元;至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付土地款1008.8万元的利息(从2005年12月15日起按照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付清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二、本公司的基本态度
本公司将按照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 1476 号传票传唤的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时准时到庭应诉。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增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时,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材料目录
1、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传票;
2、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