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叁泰”)合作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关于此案本公司已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5月5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公告,其主要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云南叁泰在共同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中发生合同纠纷,云南叁泰于2007年7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云南叁泰又于2008年4月2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的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存款、动产、不动产、或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共计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我公司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处得知,本公司对达义物业的到期债权被诉前保全。这将影响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达义物业的还款协议约定,在2008年6月和2008年12月达义物业应归还给本公司的各4250万元共8500万元款项的按期收回。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5月5日、2008年6月2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云南叁泰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
2、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及该款利息。
3、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损失人民币633632.45万元。
4、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0万元。
5、由西藏药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支付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
6、驳回原告云南叁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反诉原告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6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964.9元,由云南叁泰承担20%,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连带承担80%;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连带承担。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