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公司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皖执字第0010-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由
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其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时,协助该房产公司取得位于六安市区的老厂区264.63亩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公司为此预付4,000万元拆迁补偿款,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宗土地于2006年1月25日挂牌,安徽恒润因最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款后,安徽恒润于2006年3月18日将六安华源和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并承担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年3月29日、6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六安华源上述土地、120万元银行存款和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并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六安华源返还安徽恒润预付的拆迁补偿款、利息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六安华源和本公司各半承担。2007年4月29日,有关三方签署和解协议,除在诉讼阶段归还1,100万元,在2007年度公司又归还1,575万元,安徽恒润相应解除了对本公司持有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的查封;在2008年度公司归还850万元。目前。公司对安徽恒润尚余部分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没有清偿。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情况
安徽恒润因六安华源和本公司没有归还所欠债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所持有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隆)股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东方宝隆30%股权。
(三)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9月1日,公司与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宝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6,870万元的价格向常州宝隆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东方宝隆76.33%股权,该事项将提交9月19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本公司应该保证拟转让的东方宝隆76.33%股权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本次民事裁定的结果,将对本次股权出让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会同各方,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消除转让东方宝隆股权之法律障碍,为拟实施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