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183元(含适用税项);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183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1865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18日
● 除息日:2008年9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0月16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15日举行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获股东大会授权决定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08年8月26日及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2008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8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为基数计算,按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国际会计准则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5%的数额派发每股人民币0.13183元(含适用税项)之中期股息。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865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186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中期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318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183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18日
2、除息日:2008年9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0月16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8年9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1521室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8610) 8488 6270
传真:(8610) 8488 626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