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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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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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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版:信息披露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
    攀枝花—会理地震对公司影响情况的后续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湖北省联合发展
    有限公司的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设立大连、温州营业部的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声 明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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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9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67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编号:临2008-28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9月12日上午9:00时在台州市椒江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56,804,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6%,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审议讨论,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关于部分独立董事变动的提案;

      同意选举佟景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史炳照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佟景国先生简历如下:

      佟景国:男,出生于1971年7月,西安交通大学双学位毕业(流体传动及控制、管理学),国际注册咨询师。曾在深圳赛格集团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部门主管,并受委派在国外著名企业总部挂职工作,曾任深圳南方制药厂(三九集团)高级企业管理主管、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士毕业并兼职某国际著名咨询公司研发经理、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担任深圳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顾问、创始人、国际注册咨询师,深圳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委成员,复旦大学管理学院MBA测评委员会专家,上海(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咨询委员会执委,国际系统动力学学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委员会委员和多家国家大型企业/主管部门顾问。佟景国先生曾荣获“十大新兴技术总裁”、中国管理咨询行业十大品牌人物、中国企业最值得客户信赖的十大咨询公司(机构、人物)等荣誉称号。

      同意256,804,24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256,804,24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提案;

      同意256,804,24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公司章程修正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于2008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