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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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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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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科学规范估值有章可循
    2008年09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证监会上周五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上做出了制度性安排。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使基金估值走上更科学、更规范的轨道,投资者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基金行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基金持有各类投资品种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前基金在计算净值时,对长期停牌股票均采用停牌时的收盘价格估值,上市公司和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后,该方法客观上导致了净值计算的不准确。

      市场人士认为,基金净值计算不准确会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歪曲基金业绩评价,在市场持续走低时,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基金持有可交易股票的价格整体不断下降,停牌股票却仍按停牌价格估值,使得长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越来越高。

      “尽管由于估值方法改变,基金可能会出现账面上的、短期的调整,但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内在价值不会因此发生改变。”业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的发布体现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将有效防止估值虚高等情况发生,有利于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防止部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套利,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可借此进一步提升。

      对于部分市场人士提出,基金公司采用差异化方法分别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可能导致公司通过操纵估值价格影响基金净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已经做出了较全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指导意见》规定只有当长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再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且偏离公允价值的幅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较大时,才可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调整估值;要求基金公司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控制度,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合理;同时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以及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一并明确。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已对长期停牌股票采取的估值方法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供基金公司参考,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将对各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具体到估值方法的选用,上述负责人表示,基金估值的责任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将对其进行技术指导。

      据了解,目前估值小组已就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以及各种常用估值模型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根据目前市场状况,预计大部分公司将采用指数收益法,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该方法较多考虑了系统性风险,相对客观和透明,也便于投资者监督,能较好地避免公司对估值的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