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0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9月24日支付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7长电债
3、债券代码:122000
4、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35%,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9月2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7长电债”的票面利率为5.35%。每手“07长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2.8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23日;
2、兑息日为2008年9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8年9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长电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1层
联系人:何山
电话: 010-58688900
传真: 010-58688899
邮政编码:100032
2、主承销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磊、李轶
电话:025-84457777-680、656
传真:025-84457079
邮政编码:210002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