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与SCIP (HK) LIMITED、上海化学工业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岛(温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就收购金岛公司100%股权事宜签订了四方意向书。金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SCIP (HK) LIMITED和上海化学工业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转让方”)各持有其50%的股权。
金岛公司拥有位于百色路88号房地产及其相邻地块龙吴路112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百色路88号房地产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可兼容商务),土地面积为29424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2006年2月27日至2046年2月26日,目前正在改扩建四星级以上高档酒店及与酒店档次相适应的公寓式和商务型办公楼;龙吴路1121号房地产土地用途为商业,土地面积为2734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2007年5月11日至2047年4月25日。
意向书主要约定条款如下:
(1)相关股权转让的方式及权利义务将由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具体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将参考对金岛公司的审计和评估报告,经相关方协商后最终确定。股权转让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08年8月31日。
(2)意向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向转让方共同指定的上海化学工业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的定金。
(3)意向书生效后,本公司将有权调查金岛公司的相关财务、项目建设和经营等全部情况,其他三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凭证、合同文件、批复资料、有关数据、帐单、发票或信息等。本公司对所获上述资料、信息等应尽保密义务。
(4)转让方保证,直至意向书签订之日及自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其所拥有的金岛公司共100%股权不转让于第三方、不质押给第三方、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置、不被查封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5)意向书签署后,本公司即拥有就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与其他三方进行磋商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三方将不就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或者达成有可能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造成阻碍、加以限制或造成延误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6)意向书经四方签署后即生效。意向书签署后,各方即开始办理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各自必需的决议、审计/评估、批准或确认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若股权转让任何一方在意向书生效后90天内,仍就前述批准程序之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未获得合法有效的决议、批准、同意等或因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意向书立即自动失效,并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置业有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叁仟万定金返回本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