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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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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央企须编制安全生产季报和年报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国资委昨天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须按季度和年度向国资委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暂行办法》表示,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并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要求央企应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编制安全季报和年报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并按季度、年度对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

      据悉,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目前,办法已从9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暂行办法》要求,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从事故现场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上一级单位负责人逐级报告至国资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暂行办法》要求,对于央企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也应将其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