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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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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曼赢得喘息时机或能起死回生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俊辰
      李俊辰
      为什么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破产时会选择第11章而不是第7章直接破产清算呢?原因就在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破产”一词在英文和汉语中都有“终了”、“完结”的含义,但是第11章条例是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是一个重组程序,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赢利。

      ——从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说起

      陷入经营危机的美国证券巨头、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简称LBHI)申请破产保护了。或许国人没有留心,雷曼兄弟此举所依据的,是以重建为前提的《美国联邦破产法》(U.S. Bankruptcy Code)第11章。这是大有讲究的。

      雷曼兄弟总部位于纽约,并在东京和伦敦设有地区总部,还在全球诸多地区建有办事处。笔者在雷曼的合作方也透露,已收到相关文件,准备离职。但雷曼兄弟表示,该申请不涉及其麾下的各个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和其他任何子公司,所有的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将继续运营。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Neuberger Berman Holdings LLC的客户在内的公司所有客户,将可继续利用各自账户交易或其他操作。董事会授权申请破产是为了保护公司资产,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除了递交破产申请,LBHI还计划递交各种破产法第11章所允许的宽限申请,以便公司能继续按正常途径运转业务。这些宽限申请包括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薪水和继续提供其他福利。

      很多人对《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下的公司破产条例不太了解。《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一个公司可以向一个专业破产法庭提出申请, “破产”一词在英文和汉语中都有“终了”、“完结”的含义,但是第11章条例是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并不意味着对公司清算,停止一切商业运营,也不意味着公司倒闭。它是一个重组程序。

      《美国联邦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但希望持续经营避免被清盘时,可以援引该法第11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营运,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日常业务,但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如果依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则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希望终止经营解脱债务的。第7章清盘的概念同中国法律上清盘的概念是相同的。个人和公司均可申请第11章重组,不需任何前提条件。根据这个法律程序,美国企业能够在保持对企业的控制、继续经营日常业务(包括制造、销售、采购等)的同时解决其财务和业务运作方面的问题。

      按照《美国联邦破产法》的清偿原则是:谁承担的风险最小,谁最先得到偿还。具体顺序是:最先偿还的是有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无担保债权人,如银行,供货商和债券持有人;最后是股东。这一顺序的道理在于,有担保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通常由抵押品或公司的其他资产担保。这类债主知道一旦公司破产,他们将最先得到赔付。债券持有人比股东享有优先偿付权,因为债券代表公司债务,公司当初就承诺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而承担的风险也应最大。理由很简单,如果公司赚钱,他们赚得也最多;如果公司赔钱,他们也理当共担风险。

      为什么大型上市公司破产时会选择第11章而不是第7章直接破产清算呢?原因就在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11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按第11章的重组计划,公司可继续运营,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公司也必须继续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公司按《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司法部下属的专门负责破产事务的“美国托管财产管理会”将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与破产公司制定重组方案。方案必须得到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的认可,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如果债权人和股东反对某个方案,而法院认为该方案公正合理时,法院可忽略债权人和股东意见而通过该计划。一旦计划通过,这个负责破产事务的委员会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提交一份称为8-K表格的更为详尽的报告。

      在制定重组计划时,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的委员会与公司谈判,可以解除公司部分债务,以便提供一个喘息空间,为公司重新站稳脚跟创造条件。法院审核重组计划是否与《破产法》相符的过程短则数月,长至数年。

      但是这对普通股东绝对是噩耗,当然,他们也有可能获邀参与重组计划的制定,但多数情况下,股东的结局是血本无归,因此,对公司重组也没有任何发言权。

      在破产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将得不到利息及本金,股票持有人也停止分红。如果你是债券持有人,也许会得到新的股票以交换原来的债券,或是新的债券,或是股票加债券。如果你是股东,财产托管人会要求你交还旧股票,换取重组后的公司股票。新股也许会量少而价低。公司重组计划将向投资人详细说明各项权利和预期所得。

      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7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就成了废纸,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因为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而当公司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后,可以自动延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此举可使债务人获喘息之机以继续处置公司的困境,并提出重整方案,因此重组比清盘更常被使用。

      许多美国公司在破产重组后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重组”被认为对困境中的公司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策略。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在1983年至1986和1990年至1993经历了两次重组,现在它是美国最强壮的航空公司之一,甚至还在2001年成为美国航空业最赢利的两家航空公司之一。

      雷曼若倒闭,股、债投资人不可避免将蒙受重大损失,进而引发连锁性风暴,甚至冲击全球股、债、汇市、信用市场表现。但重组后的雷曼是否会更具有竞争力,要取决于其他竞争对手对其重组的态度。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欧金伦敦投资有限公司特约经济学家和金融投融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