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13日在本公司二楼第三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延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或者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8,197,773股,占公司总股本50,457.60万股的39.2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98,197,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通过《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97,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97,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刘小英、王海青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3日